8月29日,蘭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十三次會議聽取審議了《蘭州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稐l例(修訂草案)》規定,蘭州市供熱期用戶室內溫度晝夜不低于18°C,因供熱單位責任連續停止供熱超過24小時,向用戶退還當日采暖費。同時規定,需要供熱的新建建筑應當全面推行供熱分戶計量和分戶控制,并逐步建立供熱價格與供熱能源價格聯動機制。
條例(修訂草案)》明確規定,蘭州市供熱期為當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供熱單位不得擅自推遲供熱或提前停止供熱。因氣候原因需要提前或延長采暖期的,由市政府決定。同時,供熱單位與熱用戶應當依法簽訂供用熱合同。熱用戶未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用熱合同,并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停止用熱申請而形成事實用熱的,熱用戶應當繳納采暖費。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供熱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合同供熱, 保證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用戶室內溫度晝夜不低于 18℃。實行分戶計量的用戶,室內溫度和供熱時間由用戶自行調控。因供熱單位責任連續停止供熱超過 24 小時,向用戶退還當日采暖費。當室內溫度達不到規定標準的,若存在人為造成門窗等保溫設施不保溫的;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者室內供熱設施的;擅自在供熱設施上安裝使用熱交換器、散熱器、取水裝置等影響供熱設施正常供熱的裝置等八種情況之一的,由熱用戶承擔責任,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其他熱用戶室內溫度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責任。若熱用戶擅自在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裝置、循環水泵、增加散熱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自供熱之日起至拆除之日,對單位按每個裝置每日 100 元的標準、 對個人按每個裝置每日1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采暖費方面,《條例(修訂草案)》規定,供熱單位應當依照供熱價格收取采暖費。非計量用戶采暖費按建筑面積計收。實行分戶計量的用戶,采暖費按計量收取。 申請停暖的熱用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交納戶間傳熱費。用戶應當每年供熱前向供熱單位交納本采暖期的采暖費;一次繳納確有困難的,經供熱單位同意,可以分次繳納,但首次繳納不得少于全部采暖費用的 50%,余額應當在采暖期結束前繳清。供熱單位應當按規定計提供熱設備折舊費,并轉向用于供熱設備的更新、改造。另外,要逐步建立供熱價格月供熱能源價格聯動機制。
《條例(修訂草案)》還強化了對供熱單位的約束,供熱期內,供熱單位不得停業、歇業,推遲、終止供熱或者提前結束供熱,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
------------《蘭州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