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供熱用熱條例》經2014年11月28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由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14年12月5日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原《蘭州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新修訂的《蘭州市供熱用熱條例》突出了以下幾方面:強化政府管理和扶持力度。強調城市供熱實行市、區(縣)、街道分級管理!稐l例》第三條規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供熱用熱管理工作。市供熱用熱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市供熱用熱的日常管理工作?h(區)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用熱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熱用熱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街道(鄉鎮)、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所管轄范圍的供熱用熱管理工作。在政策扶持方面,第四條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供熱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安排專項資金,專門用于公共供熱設施的建設、更新改造!稐l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供熱價格與供熱能源價格聯動機制。熱電聯產集中供熱項目的出廠熱價的調整應當充分考慮熱用戶的承受能力,并征求市人民政府的意見。供熱價格不足以補償正常的供熱成本但又不能及時調整供熱價格,致使供熱單位虧損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供熱單位進行成本核算后給予臨時補貼。
審批建設項目,應保證配套建設供熱設施或預留供熱設施建設用地
在規劃與建設方面!稐l例》規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供熱專項規劃,供熱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供熱工程項目建設,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產業政策。政府應當扶持發展清潔能源、準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熱項目和熱電聯產集中供熱項目。熱電聯產集中供熱項目在采暖期應當優先保障供熱。
城市建成區禁止新建以原煤為燃料的供熱鍋爐房,逐步淘汰現有燃燒原煤的供熱鍋爐。新建、改建、擴建和更新供熱鍋爐、熱網及其他供熱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向市供熱用熱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供熱用熱管理機構初審通過后,由相關部門按項目建設程序分別辦理審批手續。采暖期內禁止拆除影響供熱的鍋爐及相關附屬設施。非采暖期,供熱單位確需拆除的,應當在拆除前5個月向市供熱用熱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拆除。
對于集中供熱工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資金支持,也可采取優惠政策,按照“誰受益、誰投資”的原則,多渠道籌資建設。規劃、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用地時,應當保證配套建設供熱設施或者預留供熱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改變用途。
需要供熱的新建民用建筑應當執行國家供熱計量和分室控制的強制規定,應當執行國家建筑節能標準。不符合供熱計量、分室控制和節能標準要求的既有建筑,應當限期實施改造。改造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確定。新建建筑和實施節能改造的既有建筑應當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
明確維護責任,著力解決供熱管網“三不管”問題
明確了供熱設施和管網管理維護責任。著力解決供熱管網“三不管”的實際問題,就維護管理責任提出了明確要求!稐l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供熱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一)供熱鍋爐及附屬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二)供熱鍋爐房、換熱站至熱用戶樓棟單元閥前的管網和樓內共用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三)非居民用戶的供熱設施由房屋所有權人或管理人負責。第三十八條規定:供熱鍋爐房、換熱站至居民熱用戶樓棟單元閥前的管網及樓內共用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由供熱單位負責實施,更新改造的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專項資金逐年解決。市、縣(區)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供熱用熱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更新改造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督促供熱單位做好更新改造工作。
依據《條例》:供熱管網及附屬設施外緣1.5米內,禁止下列行為: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挖坑、取土、打樁;爆破作業;堆放垃圾、雜物、排放污廢水;擅自改變、拆卸或者移動供熱管網、井蓋、閥門、儀表及標志等設施;在供熱管網及附屬設施的垂直地面上,種植樹木、埋設電桿等。其它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確需進行施工作業的,應當征得供熱單位同意。
在供熱時間方面,《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蘭州市供熱期為當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供熱單位不得擅自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止供熱。因氣候原因需提前或者推遲開始供熱時間的、需提前或者推遲停止供熱時間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連續停供超24小時,應向用戶退還當日熱費
對供用熱行為規范作出了相應規定。在維護熱用戶采暖權益方面,《條例》第二十四條:供熱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合同供熱,保證供熱設施正常運行。在采暖期內,住宅熱用戶的室內溫度不得低于18℃。非住宅熱用戶的室內最低溫度由供熱用熱雙方在供熱用熱合同中自行約定。市、縣(區)人民政府及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調各方,加大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的工作力度,使老舊建筑的室內溫度不低于法定最低溫度。因設備故障或者其他因素,不能正常供熱時,供熱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搶修恢復供暖,同時通知用戶并報告市供熱用熱管理機構,相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搶修。實行供熱計量的用戶,室內溫度由用戶自行調控,但供熱單位應當按設計供熱參數保證供熱。因供熱單位責任連續停止供熱超過24小時的,向用戶退還當日熱費。第二十六條規定:熱用戶認為室內溫度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可以向供熱單位投訴。供熱單位應當向熱用戶出具標明受理反映時間和內容的書面憑據,并在接到投訴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測溫。對室溫低于規定溫度,屬于供熱單位責任的,供熱單位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予以解決。
依據《條例》,供熱單位與熱用戶對室溫是否達到標準存在爭議的或者對導致室溫未達到標準的原因存在爭議的,可以向縣(區)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投訴,縣(區)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供熱用熱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時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測溫,并分析查找導致室溫未達標的原因,同時責成責任方改正。測溫辦法由市供熱用熱管理機構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并發布。測溫器具應當是經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鑒定合格的。
規范采暖行為,熱用戶違反規定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規范采暖行為方面,《條例》第三十條還規定:熱用戶不得有下列損害供熱設施或者影響供熱效果的行為:(一)關閉供熱閥門或隔斷供熱設施;﹙二﹚增加供熱面積;﹙三﹚改變供熱設計采暖方式;﹙四﹚改動熱計量及溫控裝置;﹙五﹚安裝熱循環裝置、換熱裝置和放水裝置;﹙六﹚室內裝修或者其他設施嚴重遮擋散熱器;(七)其他損害供熱設施或影響供熱質量的行為。熱用戶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損害供熱設施,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規范供熱服務方面,《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供熱期內,供熱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棄管,不得擅自推遲、終止供熱或者提前結束供熱,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不得隨意采取停止供熱的方式催繳熱費。非供熱期內,供熱單位確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的,應當對供熱范圍內相關用戶、設施管護以及熱費等事宜做出妥善安排,并在規定時間內,與承接的供熱單位完成供熱設施及技術檔案、用戶資料、熱費等事項的交接工作,同時書面告知市供熱用熱管理機構。對于擅自停業、歇業、棄管以及被依法吊銷《供熱許可證》的,市供熱用熱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其他供熱單位及時接管。
未安裝供熱計量裝置,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進一步強化了供熱計量監管!稐l例》第十四條規定:需要供熱的新建民用建筑應當執行國家供熱計量和分室控制的強制規定,應當執行國家建筑節能標準。不符合供熱計量、分室控制和節能標準要求的既有建筑,應當限期實施改造。改造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確定。新建建筑和實施節能改造的既有建筑應當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的采購應當用招投標的方式,所采購的裝置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供熱計量裝置須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后方可安裝使用。供熱計量裝置在保修期內,由生產企業負責維修更換;保修期外,由供熱單位負責維修更換。
在供熱計量方面,《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的,由縣(區)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室內溫度低于18℃ ,供熱單位或將被處以五萬以上十萬以下罰款
在供熱質量方面,《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采暖期內,因供熱單位的原因造成住宅熱用戶室內溫度低于18℃的,由縣(區)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對供熱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細化了供用熱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在供熱設施建設方面,《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未經批準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和更新供熱鍋爐、熱網及其他供熱設施的,由縣(區)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對可以保留的工程,責令補辦手續;不應保留的,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供熱工程總造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建設單位未經批準自行拆除影響供熱的鍋爐及相關附屬設施的,由縣(區)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第四十二條,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的,由縣(區)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在采暖費交納方面,《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不按規定繳納熱費的,由縣(區)供熱用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對于無正當理由長期欠費、欠費數額較大且經多次催繳仍拒不繳納熱費的用戶,供熱單位可依法提起訴訟,并通過社會誠信體系將其失信行為記入其誠信檔案,同時在公共媒體予以曝光。
《條例》規定:熱費由供熱單位向熱用戶收取。實行供熱計量的用戶,按計量收取。沒有完成既有建筑供熱計量改造的用戶暫按建筑面積計收。申請停暖的熱用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繳納基礎熱費(按熱計量收費的)或者戶間傳熱費(按面積收費的)。熱用戶應當每年供熱前向供熱單位繳清本采暖期的熱費;一次繳清確有困難的,經供熱單位同意,可以分次繳納,但首次繳納不得少于全部熱費的50%,余額應當在本采暖期開始后兩個月內繳清。
本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7日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2年12月7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的《蘭州市城市供熱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供熱價格不足以補償正常的供熱成本但又不能及時調整供熱價格,怎么辦?換熱站至熱用戶樓棟單元閥前的管網和樓內共用供熱設施到底由誰負責?連續停供超24小時,熱用戶能否申請退還當日熱費?室內溫度低于18℃,供熱單位須承擔責任嗎?熱用戶損害供熱設施,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是否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昨日,記者從蘭州市建設局了解到,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蘭州市供熱用熱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針對近年來導致供熱用熱糾紛頻繁發生的一些問題,再次修改和細化,進行更加明確的法律界定。